前陣子,在跟幾個客戶溝通我們的標準合約時
所謂清官要比貪官更奸,因為要懂得保護自己, 並且在一片濁水中前進,也可以說是「求生之道」了吧?
客戶會詢問「 獵頭收費如果人選試用期內離職,
若找不到替代人選,竟然只退一半?這是常規嗎?」
也曾經有客戶,針對從來沒有客戶提問的「 基本描述 / 定義 」表示質疑,問我為什麼需要放這些條款
其實這一切的原因,
我想是因為我們總經理寫過、看過、經手過的合約
超級超級超級多,遇過的情況百百種,
而且又不希望有任何灰色地帶,導致誤會,
所以把合約寫的特別完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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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天早上例會結束後,
我找總經理單獨聊了一下,
討論到合約的事情
他提醒我其實法規對獵頭的規範,
包含人選保證期不能低於 40 天、
跟企業收費最高不能超過 33%,
並且人選試用期內離職,
必須找替補人選或是退一半費用(或 Credit Note)。
雖然身為一個擁有就業服務乙級證照的人
但是記憶力實在不太好
而且當時也是運氣運氣僥倖通過的
這條法規我沒太多印象 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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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之總經理提到,之前在 Manpower 的時候
若有顧問交出的合約條件不符合法律規定
像是保證期 30 天,費率最高超過 33%等等
他一律退回。
就算客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約了
當爭議發生了,上了法院還是依照法律辦事
並不會因為客戶不知情而簽約後
就適用簽約的較差條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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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我自己,畢竟身為一個曾經對某前公司提告,
付律師費進行法律諮詢、現場看一場官司如何進行
(而且我們找的火辣嗆爆又邏輯超強的 蔡晴羽 律師,真的是屌打對方,太強了)
我個人對於一些事情的處理,該怎麼拿捏不會觸法,該怎麼蒐證保護自己,算是上了一堂震撼教育
當下我才知道,法庭上的邏輯是白紙黑字的,關於人情、感受的事件很難爭取
所謂清官要比貪官更奸,因為要懂得保護自己, 並且在一片濁水中前進,也可以說是「求生之道」了吧?